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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民三小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杨艳红与好朋友电脑设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艳红,好朋友电脑设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民三小字第00061号原告杨艳红,女,1979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好朋友电脑设计。原告杨艳红诉被告好朋友电脑设计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7日诉至本院。原告杨艳红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艳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艳红负担。审判员  段爱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任稳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