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民三小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杨艳红与好朋友电脑设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艳红,好朋友电脑设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民三小字第00061号原告杨艳红,女,1979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好朋友电脑设计。原告杨艳红诉被告好朋友电脑设计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7日诉至本院。原告杨艳红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艳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艳红负担。审判员 段爱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任稳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