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洮黑民特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吴红兰与宣告钟恩江、温(凤)艳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红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洮黑民特字第295号申请人吴红兰,女,1981年4月15日生,蒙古族,洮南市人,农民,现住洮南市。申请人吴红兰要求宣告钟恩江、温(凤)艳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吴红兰称:申请人吴红兰作为邻居从2004年开始至今抚养钟影。2004年钟影的母亲温艳和其父亲钟恩江将钟影交付申请人养育先后失踪,至今去向不明无任何音讯。目前钟影无其他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为了钟影向民政局申报孤儿待遇,故请求法院宣告钟恩江、温(凤)艳为失踪人。经查:钟恩江,男,1972年5月12日生,汉族,吉林省洮南市人,原住洮南市二龙乡仁义村1社,身份证号:220881197205122971。温(凤)艳,女,1969年10月30日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原住洮南市二龙乡仁义村1社,身份证号:152224196910304024。钟恩江与温(凤)艳生一女儿钟影(2001年10月29日生,汉族,洮南市人,身份证号:220881200110292948)。2004年,钟恩江与温(凤)艳将钟影交给邻居吴红兰照顾。钟恩江、温(凤)艳无任何财产。2004年开始,钟影由吴红兰抚养至今。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6月4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钟恩江、温(凤)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钟恩江、温(凤)艳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钟影未满十八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钟影现由吴红兰抚养,吴红兰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利申请钟恩江、温(凤)艳为失踪人。钟恩江、温(凤)艳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经本院公告后,仍无法查清钟恩江、温(凤)艳的下落。钟恩江、温(凤)艳的条件已符合宣告失踪的法律规定要件,故应依申请人吴红兰申请宣告钟恩江、温(凤)艳为失踪人。钟恩江、温(凤)艳现无任何财产,没有财产需要代管,故不需要指定财产代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钟恩江、温(凤)艳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洪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