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山民初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6原告唐志斌诉被告徐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山民初字第1134号原告唐志斌,男。被告徐威,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志斌诉被告徐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志斌撤回对被告徐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由原告唐志斌负担。审判员 陈 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徐玲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