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龙商初字第1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茂迪与章雄、王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茂迪,章雄,王素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温龙商初字第1430号原告:王茂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梅芳。被告:章雄。被告:王素琴。原告王茂迪为与被告章雄、王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和支付利息(1.2011年11月至2013年2月利息共计74.8万元,2.自2013年2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两被告系夫妻关系,1999年6月8日登记结婚。2011年4月1日,被告章雄向原告出具一份200万元的借条,原告于次日汇款200万元至被告章雄账户,约定月利率2%;2011年4月30日至2011年8月7日,原告通过其本人及王勤的账户陆续四次汇给被告章雄145万元,被告章雄于2011年9月1日出具一份150万元的借条给原告,约定月利率2%。上述借款之后,被告于2012年3月5日偿还本金20万、3月6日偿还本金20万、5月10日偿还本金10万,尚欠本金300万元;此外,被告章雄分别于2012年2月28日出具凭证确认欠息28万元、8月1日出具凭证确认欠息308000元、9月8日出具凭证确认欠息6万元、12月17日出具凭证确认欠息18万元、2013年1月3日出具凭证确认欠息18万元,以上欠息凭证合计截止2013年2月1日共欠息1008000元,被告亦分别于2012年5月19日还息2万元、11月10日还息5万元、2013年5月3日还息5万元、7月9日还息5万元、2014年1月30日还息5万元、6月4日还息2万元、8月29日还息2万元,共计还息26万元,尚欠2013年2月1日之前的利息1008000元-260000元=748000元。本院认为,被告章雄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双方虽未书面约定利息,但被告章雄在借款之后连续出具欠息凭证,且计算标准亦符合月利率2%的标准,本院对其利息约定予以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本案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负担。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雄、王素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茂迪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其中2013年2月1日之前的尚欠的利息为748000元,自2013年2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6856元(原告已预缴)、保全费5000元、管辖权异议申请费100元,由被告章雄、王素琴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受理上诉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6856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衍人民陪审员 邵建和人民陪审员 高和燕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 记员 李渝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