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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5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朱克东与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克东,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551-6号申请执行人:朱克东,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沈亭村。被执行人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新安路。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南执字第00551号冻结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衢州支行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 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宗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