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民初字第1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王学江与王敏、王莉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江,王敏,王莉,王伟,王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1673号原告王学江。委托代理人袁俊、李钦官,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敏。被告王莉。被告王伟。被告王斌。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江与被告王敏、王莉、王伟、王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江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学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蓓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完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