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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民初字第1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王学江与王敏、王莉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江,王敏,王莉,王伟,王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1673号原告王学江。委托代理人袁俊、李钦官,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敏。被告王莉。被告王伟。被告王斌。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江与被告王敏、王莉、王伟、王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江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学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蓓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完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