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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周永仓诉中城建第六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城建六局慕山路北段雁门大道至和平街段项目部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仓,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承建六局慕山路北段雁门大道至和平街段项目部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315号原告:周永仓。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承建六局慕山路北段雁门大道至和平街段项目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永仓与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承建六局慕山路北段雁门大道至和平街段项目部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九月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永仓撤回对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承建六局慕山路北段雁门大道至和平街段项目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8元,保全费1220元由原告周永仓负担。审判员  张忠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米亚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