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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立保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马某与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某,郭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立保字第00241号原告:马某,女,1966年8月1日出生,满族,住开原市育才街**号楼。被告:郭某某,女,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开原市孙台路***号楼*单元***室。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郭某某所有的位于开原市富强社区6委4组门市房予以轮候查封,保全金额为11万元。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郭某某所有的位于开原市富强社区6委4组门市房予以轮候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高兴泉审判员 钟 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大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