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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民初字第00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眉民初字第00832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楚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7日自愿的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魏舰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粉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