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民初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陈玉琴与倪希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琴,倪希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1252号原告陈玉琴。委托代理人陈远平,河北久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希建。原告陈玉琴与被告倪希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7月19日,被告倪希建说有急用向原告陈玉琴借款人民币400000.00元。被告收款后,未按期返还,原告陈玉琴多次催要,但至今未给。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要求被告倪希建偿还借款人民币4000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陈玉琴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与本案由直接利害关系,原告陈玉琴作为本案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玉琴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3650.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明华审 判 员 刘 冰人民陪审员 苏建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刘土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