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原告艾沙江.麦麦提与被告马洪彬、唐月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沙江·麦麦提,马洪彬,唐月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113号原告:艾沙江·麦麦提。委托代理人:马玉其。被告:马洪彬。被告:唐月英。原告艾沙江.麦麦提与被告马洪彬、唐月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沙江·麦麦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玉其,被告马洪彬、唐月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马洪彬与唐月英系夫妻关系,2014年4月28日、5月8日分别欠原告山羊款合计148000元,被告当日出具欠条两张,并约定于2015年4月28日将上述款付清,但至今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给付羊款148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被告马洪彬辩称:原告所说的是属实,但我现在没有能力偿还原告羊款。被告唐月英辩称:该案跟我没有关系,我与马洪彬不是夫妻,不承担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被告马洪彬向原告购买了价值为270000元的山羊,当时给付了部分购羊款。2014年4月28日,原告找二被告索要羊款时,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以“今欠到山羊款127000元,2015年4月28日付清”为内容的欠条一张。2014年5月8日,被告马洪彬又向原告出具了以“今欠艾沙江现金21000元,2015年4月28日付清”为内容的欠条一份,但二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剩余羊款148000元。以上查明的事实有:二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二被告欠原告羊款的事实,有二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二被告应当共同给付原告剩余羊款148000元。故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其羊款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唐月英与被告马洪彬一起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并约定了给付期限,属共同债务人,应当与被告马洪彬共同给付原告羊款。故被告唐月英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抗辩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洪彬、唐月英共同给付原告艾沙江·麦麦提羊款14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已收案件受理费3260元(原告艾沙江·麦麦提预交)及邮寄送达费120元由被告马洪彬、唐月英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阿瓦古丽人民陪审员 马 荣人民陪审员 谢 力 盘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努尔艾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