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03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亮与许长利、靖昌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亮,许长利,靖昌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3129号原告:李亮,男,1969年12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被告:许长利,男,1976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靖昌树,男,1974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亮与被告许长利、靖昌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要求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李亮负担。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仇典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