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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肃民初字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郭增林与郭京伟、郭增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增林,郭京伟,郭增,郭增全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肃民初字400号原告郭增林,男,1949年2月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被告郭京伟,男,1981年6月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郭增,男,1940年9月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郭增全,男,1945年8月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增林与被告郭京伟、郭增、郭增全为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增林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增林的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增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孔山人民陪审员  周新苓人民陪审员  鞠双士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蒋凤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