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肃民初字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郭增林与郭京伟、郭增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增林,郭京伟,郭增,郭增全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肃民初字400号原告郭增林,男,1949年2月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被告郭京伟,男,1981年6月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郭增,男,1940年9月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郭增全,男,1945年8月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增林与被告郭京伟、郭增、郭增全为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增林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增林的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增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孔山人民陪审员 周新苓人民陪审员 鞠双士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蒋凤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