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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行初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秦汉忠与启东市海复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汉忠,启东市海复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门行初字第00166号原告秦汉忠。被告启东市海复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黄海荣,镇长。原告秦汉忠诉被告启东市海复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当事人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汉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秦汉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彩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闽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