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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长商初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陈建与陈辛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陈辛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长商初字第00336号原告陈建。委托代理人刘胜华。被告陈辛佳。原告陈建与被告陈辛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建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胜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辛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建诉称:2012年8月份,他与陈辛佳父亲陈京有面纱经销业务,所有的往来账目都已结清楚,均已开票,当时因为陈京无现金支付,就用棉布抵算给他。2013年11月23日,陈京发信息通知他去拿棉布,11月24日正好他去拿布的途中,陈辛佳打电话给他:此布我有用,我写欠条给你,省的你再去卖布。他在去祝塘镇途中与陈辛佳相遇,双方停车相商,他同意布给陈辛佳用。就在这样的情况下,陈辛佳当即写了欠条给他。欠条中并约定了还款时间,即2013年12月还贰万肆仟元,2014年3月付清。到期后他去追要此款,陈辛佳不讲信用未能还款,一直追要到2015年2月陈辛佳还是以种种原因借口不予还款。2015年2月16日又重写了一张欠条给他,到期后,他又去追要此款,陈辛佳电话都不接,至今分文未付。故起诉至法院要求陈辛佳立即支付价款49000元;本案诉讼费由陈辛佳负担。被告陈辛佳既未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陈辛佳结欠陈建纱款49000元并由陈辛佳分别出具了欠条2份予以确认,其中出具于2015年2月16日的欠条载明:“今欠陈建纱款总计肆万玖仟圆正(49000)2015年6月底前先付壹万圆正(10000),2015年12月底前再付壹万圆正(10000),余款于2016年6月底前全部结清”。陈建庭审中称对于陈辛佳该欠条上所载明的付款方案不予认可。后陈辛佳未及时支付所欠价款,陈建遂起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欠条等证据及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金额支付价款。本案中,陈辛佳结欠陈建纱款49000元,有陈建提供的由陈辛佳出具的欠条为凭,事实清楚,陈辛佳应当按照欠条上载明的金额及时支付所欠价款。陈建要求陈辛佳支付价款49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依法应予支持。陈辛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其已经支付过相关价款的证据,怠于行使其诉讼权利,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诉讼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辛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陈建支付纱款4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5元(陈建已预交),由陈辛佳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陈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代理审判员 高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吴悠悠第2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