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皇民四初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四初字第669号原告王某,男,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刘某,男,系皇姑区辽河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崔晓冬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许秋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