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贾少民初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耿某与廉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廉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少民初字第00090号原告耿某。委托代理人耿某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廉某。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耿某与被告廉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耿某负担。审判员 薛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谷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