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广州市思耐丝服装有限公司与吴志超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思耐丝服装有限公司,吴志超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0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思耐丝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谭小玲。委托代理人:杨水豪,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吴川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志超,住广西平南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广州市思耐丝服装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上诉一案中,上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 群审 判 员 杨玉芬代理审判员 李 婷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胡国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