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民三小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敬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敬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三小字第79号原告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新园路9号。法定代表人路建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莲蓬,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敬哲,男,汉族,1954年11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许玉梅,女,汉族,1955年9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敬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张敬哲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党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小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