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民一初字第1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朱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一初字第1869号原告刘某某,男,1981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朱某某,女,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7日以已与对方和解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刘某某全额负担。审判员 何春燕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余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