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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执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杨玉英与吴文健、唐善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英,吴文健,唐善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994号申请执行人杨玉英。被执行人吴文健。被执行人唐善勤。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5)鱼民初(一)字第90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了申请执行人杨玉英所有的位于广西柳州市八一路98号飞龙景苑×栋×单元×号房屋一套,现因本院对该民事诉讼案件作出的(2015)鱼民初(一)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且该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吴文健、唐善勤偿还申请执行人杨容英借款人民币247000元及利息等。杨玉英为此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所有的房屋的查封。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杨玉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杨玉英所有的位于广西柳州市八一路98号飞龙景苑×栋×单元×号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兰兰审判员  龚 明审判员  谭丽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邓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