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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中民三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与农五师八十九团边塞塔斯尔海商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农五师八十九团边塞塔斯尔海商场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民三初字第238号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尹建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永亭,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建国,男,汉族,1975年9月9日出生,该公司副总经理,住乌鲁木齐市。被告:农五师八十九团边塞塔斯尔海商场,住所地:博乐市。经营者:孙书军,男,1968年5月24日出生,住农五师八十九团团部。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好媳妇公司)与被告农五师八十九团边塞塔斯尔海商场(以下简称塔斯尔海商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被告塔斯尔海商场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向本院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博乐市八十九团团部,应属于农五师人民法院的辖区,请求本院将案件移送至农五师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应由本院进行审理,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农五师八十九团边塞塔斯尔海商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农五师八十九团边塞塔斯尔海商场如逾期未上诉,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管辖权异议受理费70元。审 判 长  唐 楠审 判 员  卢 敏人民陪审员  张信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刘政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