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1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郑冬秀与池永顺、程幼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冬秀,池永顺,程幼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923号申请执行人郑冬秀,男,1968年6月17日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池永顺,男,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程幼英,女,1962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福安市。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初字第409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池永顺、程幼英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还款208.5万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闽JF**车、闽J**车登记在被执行人池永顺名下;闽J0**车登记在被执行人程幼英名下,上述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池永顺名下闽JF**车、闽J**车。二、查封被执行人程幼英名下的闽J0**车。三、本次查封的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跃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