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1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南宁市西乡塘区金陵镇人民政府与潘彩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西乡塘区金陵镇人民政府,潘彩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1755号原告南宁市西乡塘区金陵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金陵镇金城路67号。法定代表人潘全金,镇长。委托代理人林国权,南宁市金陵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彩闲。原告南宁市西乡塘区金陵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潘彩闲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南宁市西乡塘区金陵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市西乡塘区金陵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申请。案件受理费323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宁市西乡塘区金陵镇人民政府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运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蒋国星书 记 员 蒋国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