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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满某某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双刑初字第22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满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双城市,现住黑龙江省双城市。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6月9日被双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6月17日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双检刑诉(2015)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满某某犯贪污罪,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彦文、王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满某某在任双城市人民医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窗口结算员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采取用住院患者报销信息重复报销和利用他人工号重复报销的手段,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8笔,共计人民币21635.3元,非法占为己有,用于个人生活支出。2015年6月4日被告人满某某主动到双城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满某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满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部供认,无辩解。公诉机关针对被告人满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等建议判处被告人满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以下。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满某某在任双城市人民医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窗口结算员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采取用住院患者报销信息重复报销和利用他人工号重复报销的手段,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8笔,共计人民币21635.3元,非法占为己有,用于个人生活支出。2015年6月4日被告人满某某主动到双城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将其贪污的赃款21635.3元依法上缴。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6月2日,双城市人民检察院通过自查发现被告人满某某涉嫌贪污犯罪,于该日立案侦查,在侦查期间,被告人满某某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我担任双城市人民医院医疗保险报销窗口主任,我们是双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委托双城市人民医院设立单独的报销窗口,代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业务以及双城市城镇居民和职工医疗保险报销业务。迟某某、满某某、郝某某是我们单位的正式职工。我们一共有3个工号进行报销,如果知道密码的话,我们都可以通过其他人的工号上系统进行操作。2014年12月份,双城市合管办在对系统核查时发现有重复报销的情况,并怀疑是我们窗口有人重复报销。3、证人迟某某的证言:我是双城市人民医院双城市新型合作医疗报销窗口的结算员,主要负责新型农村医疗报销材料的审核、结算工作,满某某是结算员,还负责医院财务预支医疗保险报销款,其他结算员下班前都要与满某某核对人数、报销金额,剩余现金也都归满某某保管。我平时使用自己的工号进行操作。4、证人郝某某的证言:我是2013年到双城市人民医院担任结算员工作,和我一起的结算员还有迟某某、满某某,迟某某和我负责结算员的工作,满某某除了结算员工作外,还负责每日到医院财务预支报销款,每日晚上我们结算员都要与满某某核对当日的报销人数、报销金额并将剩余现金交由满某某保管。我平时使用李某某的工号进行操作,如果别人知道密码的话,也可以上李某某的号进行操作。5、证人温某某的证言:我是双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副书记,负责双城市人民医院新型农村医疗报销的监督和管理工作。2015年1月中旬我们在系统核查中发现双城市人民医院新农合报销有问题,后向双城市人民医院新农合报销窗口调取原始材料,发现有重复报销的情况。遂对2012-2014年的报销数据进行了筛查,共发现了八笔重复报销的情况,这些报销的钱,我们已经拨付给双城市人民医院了。6、证人赵某某的证言:双城市人民医院医保窗口主要人员有李某某、迟某某、满某某、黄会、郝某某几人,负责城镇职工医保和新农合医保结算报销的管理及业务办理。7、证人夏某某的证言:吴绍均是我妻子,2012年吴绍均在双城市人民医院住院10多天,出院后在一楼农村合作医疗结算窗口结算,报销了两笔医药费。2012年我没有在双城市人民医院住过院,没有报销过医药费。8、证人汪某某的证言:2013年张德宽有病不能自理,出院后他侄子张武委托我给张德宽办理医疗费报销,当时是我去领的钱,一共领了一次,800多元钱,报销单上是签的我的名字。9、市医院新农合报销材料,证实市医院新农合医疗报销的会计凭证。10、市医院住院病案,证实张德宽、何秀芹、黄君海、王凤学、郭微、陈亚珍、杜淑兰、吴绍均住院情况。11、情况说明一份,证实经核查人员名单,证据10中8份病例中张德宽、何秀芹、黄君海、王凤学为真实存在,郭微核实名字应为郭娟,其他三份病例信息不符,根据身份证信息比对,真实名字应为刘俊林、范东旭、夏某某。12、双城市人民医院的证明材料、事业单位人员聘期考核登记表,证实被告人满某某系双城市人民医院职工。13、新农合医疗住院报销支付凭证,证实共支付16人报销款。14、新农合报销窗口报销自动记录流水,证实以上16笔报销流水的发生时间和具体操作人员。15、情况说明,证实新农合患者郭微出院结算报销时,市人民医院工作人员没有认真核对身份信息,将郭微按照郭娟结算后上传至市合管办,两人身份证号一致,应为郭微。16、双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城市2012、2013、2014新农合参合缴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证实对新农合参合缴费工作的具体要求和实施方案。17、查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双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扣押人民币21635.3元18、被告人返还赃款照片、黑龙江省扣押财物清单,证实被告人将赃款退还双城市人民检察院,并由检察机关将赃款依法上缴国库。1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满某某的身份情况。20、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满某某无前科劣迹、现实表现一般。21、双城市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材料一份,证实被告人满某某系该单位职工,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情况,若被判处缓刑,对该单位无不良影响。22、被告人满某某的供述:2012年7月2日我给患者吴绍均办理结算时错调出了夏某某的名字,在电脑上把这笔款结算了。后发现错误后没有把钱给夏某某,过了几天吴绍均第二次来报销,我正常给报销了,第一次的结算我没有作废处理,而是将钱自己留下了。2012年9月17日,我用领款人范东旭的名字在电脑上做了报销,还没有付给患者钱时发现我把名字做错了,我就又以杜淑兰的名字又做了一次报销,实际只给患者一次钱。第一次做错的我也没有作废处理。之后我用这种方法又实施了6次,共贪污了8笔,共21635.3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满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贪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能够主动将赃款上缴退赔,可作为酌定从轻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综合全案,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为保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职务的廉洁性以及公共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满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9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清玉人民陪审员  苗 琳人民陪审员  李 丹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徐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