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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中民一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苏志明与席红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志明,席红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中民一初字第36号原告:苏志明,男,回族,1959年10月14日出生,现住昌吉市。委托代理人:马庆伟,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席红炜,男,汉族。原告苏志明诉被告席红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后,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志明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庆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席红炜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志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18元,减半收取14809元,由原告苏志明负担。审 判 长  赵建生代理审判员  陈学艳人民陪审员  牛志良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郝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