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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执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尹连忠、曹凤杰与任宝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连忠,曹凤杰,任宝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莘执字第322号申请人尹连忠,男,汉族,农民。申请人曹凤杰,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任宝巨,男,汉族,农民,现羁押于山东省聊城市看守所。申请执行人尹连忠、曹凤杰与被执行人任宝巨伤害赔偿纠纷一案,莘县人民法院(2015)莘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任宝巨应给付申请人赔偿款18114.79元。经查明,被执行人任宝巨现羁押于山东省聊城市看守所,在当地金融储蓄部门无存款,且在工商管理部门、房管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均无其他登记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暂时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告知申请人当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5)莘执字第3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云山审判员  马鹏勇审判员  蔡木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增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