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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2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欧相容与重庆驰宇轩模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相容,重庆驰宇轩模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2928号原告欧相容,女,汉族,1967年7月14日出生,住址重庆市綦江县。委托代理人刘廷龙,重庆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驰宇轩模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置尚.金冠工业中心第7号第2、3、4层,组织机构代码:67867782-4。法定代表人王红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颜小辉,重庆精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欧相容与被告重庆驰宇轩模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受理后,原告欧相容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驰宇轩模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欧相容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驰宇轩模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相容撤回对被告重庆驰宇轩模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初攀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谢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