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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民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1011号原告刘某某,女,1991年8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张某某,男,1991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某某名下的鲁NXF0**号轿车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生效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张某某名下的鲁NXF0**号轿车予以保全,期限半年,自2015年9月7日起至2016年3月6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赠予、转让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勾德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马云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