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民一初字第01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陈立峰与许宝明、董灯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峰,许宝明,董灯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1616号原告:陈立峰。委托代理人:单亚萍,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宝明。被告:董灯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立峰诉被告许宝明、董灯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许宝明下落不明,本案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 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丁海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