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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第01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瞿安利与滁州市九洲印刷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安利,滁州市九洲印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200号原告:瞿安利。被告:滁州市九洲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工业新区。法定代表人:董彦,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瞿安利与被告滁州市九洲印刷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彦正在服刑。瞿安利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瞿安利申请撤诉是行使自己的处分权,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安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瞿安利负担。审 判 员  刘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