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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中刑减字第01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武麒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武麒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中刑减字第01993号罪犯武麒,男,1985年1月29日出生于陕西省韩城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陕西省华山监狱服刑。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2013)韩刑初字第000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武麒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十三万九千二百二十七元六角八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华山监狱于2015年8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华山监狱提出罪犯武麒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认真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改造任务,计分考核获积极14个。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考核获积极14个。本院认为,罪犯武麒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武麒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25日起至2016年3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晓强审判员  别周玲审判员  刘汉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