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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行诉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凌金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金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诉初字第00048号起诉人:凌金祥。本院于2015年9月2日收到起诉人凌金祥以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凌金祥诉称:2015年4月,被告向起诉人送达了一份《平潮镇沪通铁路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宣传资料》,该宣传资料的搬迁补偿安置的标准是依据通政发(2012)8号、通政办发(2014)32号和通政规(2014)2号文件。起诉人认为,沪通铁路属于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收起诉人房屋所属地块的土地,应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告制作的宣传资料违法了相关法律和规定,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平潮镇沪通铁路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宣传资料》违法并予以撤销。本院认为:从起诉人提交的《宣传资料》内容来看,该《宣传资料》是向被搬迁人的宣传告知,至于双方能否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能否按照约定时间交房等,均须由双方当事人之间经过协商并达成合意才能完成。因此,这种公告通知行为不具有具体行政行为强制性的法律特征,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尚未产生实际影响,不具有可诉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凌金祥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鲍克俭代理审判员  俞 婧人民陪审员  孙九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朱小飞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