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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1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李军与刘洪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刘洪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1964号原告李军,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吴忠市西吉县。委托代理人李俊斌,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告刘洪军,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与被告刘洪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军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洪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军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李军负担。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兰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