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1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李军与刘洪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刘洪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1964号原告李军,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吴忠市西吉县。委托代理人李俊斌,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告刘洪军,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与被告刘洪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军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洪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军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李军负担。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兰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