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民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与张维雷、张彩云所有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张维雷,张彩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民保字第60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负责人:金江桂。被申请人:张维雷。被申请人:张彩云。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为与被申请人张维雷、张彩云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彩云所有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围垦路600号506室(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龙湾区字第××号)的房产;查封被申请人张维雷所有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围垦路600号113室(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龙湾区字第××号)的房产;查封被申请人张维雷所有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围垦路600号505室(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龙湾区字第××号)的房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避免该财产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被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彩云所有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围垦路600号506室(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龙湾区字第××号)的房产;二、查封被申请人张维雷所有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围垦路600号113室(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龙湾区字第××号)的房产;三、查封被申请人张维雷所有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围垦路600号505室(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龙湾区字第××号)的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庆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 记员 张乐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