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行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海洋、王玲芝、王建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行执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西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曹义德,主任。委托代理人马保中,西华县逍遥镇计生办执法队长。委托代理人刘卫校,西华县逍遥镇计生办执法队员。被执行人王庆龙,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彩霞,女,1981年5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王庆龙、吴彩霞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出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华县人民法院(2015)西行审执字第152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红梅审判员 赵克伟审判员 刘海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