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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玉肖与吴晓东、赵钦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玉肖,吴晓东,赵钦,福建乾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闽侯县上街天合工艺品有限公司,福州华榕长贸易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区仁鼎贸易有限公司,林泓,吴松官,陈激兴,徐哥俤,郑章新,林庆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625号原告陈玉肖,女,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吴晓东,男,197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闽侯县。被告赵钦,女,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闽侯县。被告福建乾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徐颖,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闽侯县上街天合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闽侯县。法定代表人吴晓东,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福州华榕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徐哥俤,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福州市鼓楼区仁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陈激兴,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林泓,女,197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吴松官,男,194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闽侯县。被告陈激兴,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闽侯县。被告徐哥俤,男,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闽侯县。被告郑章新,男,197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闽侯县。被告林庆勇,男,197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闽侯县。原告陈玉肖诉被告吴晓东、被告赵钦、被告福建乾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闽侯县上街天合工艺品有限公司、被告福州华榕长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福州市鼓楼区仁鼎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林泓、被告吴松官、被告陈激兴、被告徐哥俤、被告郑章新、被告林庆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诸被告名下价值634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福建锦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名下坐落于泉州市鲤城街道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担保物经福建光明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市场价值��7278600元,符合担保的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吴晓东、被告赵钦、被告福建乾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闽侯县上街天合工艺品有限公司、被告福州华榕长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福州市鼓楼区仁鼎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林泓、被告吴松官、被告陈激兴、被告徐哥俤、被告郑章新、被告林庆勇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34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吴晓东、被告赵钦、被告福建乾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闽侯县上街天合工艺品有限公司、被告福州华榕长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福州市鼓楼区仁鼎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林泓、被告吴松官、被告陈激兴、被告徐哥俤、被告郑章新、被告林庆勇名下价值人民币6340000元的财产(财产清单另列);二、查封担保人福建锦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泉州市鲤城街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华峻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丽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