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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翔民保字第000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凤翔鑫河运业有限公司与陈明奇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凤翔鑫河运业有限公司,陈明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翔民保字第00052-1号申请人凤翔鑫河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凤翔县城关镇南大街水利物资供应站院内二楼。法定代表人苏尼亚,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和小民,一般授权代理。被申请人陈明奇,男。本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2015)凤翔民保字第00052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陈明奇承包的陕C*****号出租车的扣押。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陈明奇承包的陕C*****号出租车的扣押。审判员 何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成云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