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信法执字第6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垌信用社与李业轰、黄惠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垌信用社,李业轰,黄惠珍,李业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信法执字第603-1号申请执行人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垌信用社,住所地:信宜市金垌镇XX路XX号。负责人雷桂宏,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何裕立,该社职工。委任代理人卢孙悦,该社职工。被执行人李业轰。被执行人黄惠珍。被执行人李业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15)茂信法北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执行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垌信用社与李业轰、黄惠珍、李业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判决被执行人李业轰、黄惠珍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垌信用社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并缴纳一审案件受理费1593元;被执行人李业雄对上述借款本息及受理费承连带清偿责任。现查明:被执行人黄惠珍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行番禺东涌支行开设有存款账户,账号为62×××74、并有存款余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惠珍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行番禺东涌支行62×××74账户存款2400元至信宜市人民法院开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市支行2016052129200045589执行专用账户,用于支付本案案款、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 保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孔庆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