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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逍民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程慎与徐国芬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慎,徐国芬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逍民初字第456号原告:程慎。委托代理人:程树林。被告:徐国芬,农民。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程慎诉被告徐国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程慎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审 判 长  叶海慧人民陪审员  陈 华人民陪审员  童望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 记员  岑静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