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商初字第12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山东天虹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与泰州润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天虹包装彩印有限公司,泰州润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1203-2号原告山东天虹包装彩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6937734-8。法定代表人于德水,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崔继周,山东九州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州润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833426-6。法定代表人陈玉明,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天虹包装彩印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州润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泰州润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决议解散,成立了清算组,并通知原告申报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安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东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