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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龙法执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仁华与李海涛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龙法执字第536号申请执行人:李仁华,男。被执行人:李海涛,男。申请执行人李仁华与被执行人李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龙法汉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海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40000元及利息,支付受理费800元、申请执行费51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房管、国土、车管及各金融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林彬、徐雪萍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惠龙法执字第5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旭华审判员  林永明审判员  龙海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梁颖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