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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张执字第1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2008执1135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双华,徐海萍,张其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张执字第1135号申请执行人张双华,男,1969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张庄乡张沙窝村。申请执行人徐海萍,女,1970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张庄乡张沙窝村。被执行人张其才,男,淄博市庆源建安公司项目经理,住张店区马尚镇九级村47号。本院在执行张双华、徐海萍诉张其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1625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7)张民初字第7249、72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