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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执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李淑云、林增世与杨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395号申请执行人李淑云申请执行人林增世被执行人杨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淑云、林增世与被执行人杨永侵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19条规定,裁定如下:(2014)即民初字第535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周学成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黄 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