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城民初字第00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刘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城民初字第00712号原告刘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王翠昌,连云港市赣榆区城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居民。原告刘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审理。原告以被告不同意离婚为由,自愿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 凯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长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