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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良执字第2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梁高源与陈凤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高源,陈凤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良执字第242-1号申请执行人梁高源,男,1951年9月21日生,住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陈凤增,男,1953年6月8日生,住南宁市良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陈凤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凤增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凤增所有的位于良庆区玉庄街64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邕房权证字第××号。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雪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陆文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