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法执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卢云冰申请执行王金侠、刁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云冰,王金侠,刁金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法执字第931号申请执行人:卢云冰,女,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王金侠,女,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刁金玉,男,195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红民初字第102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刁金玉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站前办事处军分区某号楼房屋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贵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佳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