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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64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武候区昌盛建材经营部与四川省住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候区昌盛建材经营部,四川省住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6443-2号原告武候区昌盛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武侯区。经营者安恩怀,男,汉族,1956年3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委托代理人高勇,重庆金牧(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住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罗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候区昌盛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四川省住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候区昌盛建材经营部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住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候区昌盛建材经营部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住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候区昌盛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24元减半收取4012元由原告武候区昌盛建材经营部承担。审判员  徐建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袁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