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灯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王维海抢劫、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维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灯刑初字第180号公诉机关灯塔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维海,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抢劫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6日被灯塔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29日被灯塔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灯塔市看守所。灯塔市人民检察院以灯检公诉刑诉(2015)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维海犯抢劫、强奸(未遂)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灯塔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险峰、王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维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13日9时许,被告人王维海在辽中县茨榆坨镇大市场加油站对面道上谎称雇被害人赵××驾驶的出租车去灯塔市五星镇西三家子村拉土豆,当车行驶到灯塔市罗卧村埋汰河附近的道上时,王维海对赵××称自已有刀,不让赵××动,王维海抢走人民币50元及手机一部。被告人王维海抢走手机后欲与赵××发生性关系,赵××假意答应称找个僻静处,趁王维海不备驾车逃离现场。经灯塔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80元。2014年11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王维海在辽中县茨榆坨镇市场北门雇佣被害人白×的三轮车谎称到辽阳县小北河镇,当车行至灯塔市五星镇西三家子村水田地中的砂石路上时,被告人王维海持匕首顶在白×的胸前,将白×的一部苹果牌手机及二百余元现金抢走。经灯塔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1000元。2014年11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王维海在辽阳市站前顺鑫烧烤城附近谎称雇被害人赵××的三轮出租车去灯塔市五星镇庄河村拉海米,当车行驶至灯塔市五星镇西三家子村通往杨家村小道上时,王维海将一把水果刀架到被害人赵××的脖子上,抢走现金人民币200余元及HTC牌手机一部。经灯塔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被告人王维海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如下: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2.证人李×、李××、白×证言;3.被害人白×、赵××、赵××陈述;4.被告人王维海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维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且欲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以抢劫罪、强奸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维海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强奸系未遂,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维海犯抢劫罪,建议在有期徒刑十三年左右适当量刑;被告人王维海犯强奸罪(未遂),建议在有期徒刑三年左右适当量刑,数罪并罚,建议在有期徒刑十六年左右适当量刑。被告人王维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3日9时许,被告人王维海在辽中县茨榆坨镇大市场加油站附近,雇乘被害人赵××驾驶的三轮出租车,谎称去灯塔市五星镇西三家子村,当车行驶到灯塔市五星镇罗卧村埋汰河附近的道上时,王维海对赵××说“你别动,我有刀”,遂抢走人民币50元及红色跑车造型的手机一部。被告人王维海抢走手机后欲与赵××发生性关系,并说“这也没有多少钱啊,你陪我玩玩吧”,赵××假意答应找个僻静处,趁王维海不备驾车脱离现场。经灯塔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80元。2014年11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王维海在辽中县茨榆坨镇市场北门雇被害人白×的三轮出租车,谎称到辽阳县小北河镇,当车行至灯塔市五星镇西三家子村水田地中的砂石路上时,被告人王维海持匕首顶在白×的胸前,将白×的一部苹果牌手机及200余元现金抢走。经灯塔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1000元。2014年11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王维海在辽阳市站前顺鑫烧烤城附近,雇乘被害人赵××的三轮出租车,并谎称去灯塔市五星镇庄河村,当车行驶至灯塔市五星镇西三家子村通往杨家村小道上时,王维海将一把水果刀架到被害人赵××的脖子上,抢走现金人民币200余元及HTC牌手机一部。经灯塔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综上,被告人王维海抢劫作案三起,抢劫财物价值人民币1930元;强奸(未遂)作案一起。被告人王维海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维海没有提出异议,并有以下证据为证,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人李×、李××、白×证言;被害人白×、赵××、赵××陈述;被告人王维海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鉴定报告;辨认笔录。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均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维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欲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因被害人乘其不备逃离现场,被告人之行为未得逞,系属未遂,其行为已构成强奸(未遂)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王维海多次持械抢劫,应从重处罚;在实施强奸作案时系属未遂,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二)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维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28年5月24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郑雪萍代理审判员 高尚萍人民陪审员 刘 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海霞附件:本案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