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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房商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海涛与刘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涛,刘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房商初字第00041号原告陈海涛。被告刘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涛与被告刘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海涛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陈海涛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2元,减半收取891元,由原告陈海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蔺玉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