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房商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海涛与刘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涛,刘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房商初字第00041号原告陈海涛。被告刘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涛与被告刘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海涛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陈海涛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2元,减半收取891元,由原告陈海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蔺玉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亮 微信公众号“”